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而重要的职能。为进一步健全推优入党制度,完善工作环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学院分党委和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入党工作,各学院团总支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具体推优工作,直属团支部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次,一般在学期前4周完成。
第四条 每次推优名额本科生团支部原则上不超过3人,研究生团支部原则上不超过支部人数的5%。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推荐对象为符合申请入党条件、自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满3个月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上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推荐对象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端正的入党动机。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言行一致。
2、推荐对象应品行端正,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充分发扬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纪律处分。
3、推荐对象能够刻苦学习,学风优良,最近两学期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4、对于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或各级团学组织中表现突出者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推优入党的程序
第七条 每学期初校团委将下发推优工作通知,统一部署全校的推优工作,并对各级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实行监督。
第八条 团支委会应在充分征求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推优条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并交学院团总支审批,名单批准后方可召开团支部推优大会。团总支需派专人负责大会监督。
第九条 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召开推优大会,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人数的2/3。
第十条 团支部全体成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得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含半数)且得票多的候选人获得推优资格。
第十一条 团支部应整理好推优对象和推优大会的有关材料,交学院团总支审查,由团总支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学院团总支应对本院当次推优情况进行汇总,将推优材料交校团委审核。
第十二条 推优名单经校团委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团总支推荐至党支部,经党支部大会或支委会评议后,再确定是否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团组织应协助党支部做好后续培养考察工作。
第四章 推优入党的纪律
第十三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推优入党工作要接受团支部全体成员的监督,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推优入党办法自动失效,最终解释权在共青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