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15-11-26 发布:[地球物理与信息技术学院]曹菁

(1)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3) 实验室工作条例

(4)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5) 实验室科研管理办法

(6)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7)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8) 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9) 实验室开放课题实施细则

(10)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11)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管理办法

(12) 实验室学风建设条例

(13)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14) 实验室环境卫生条例

(15) 关于资助研究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实施细则

(16) 关于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基金的通知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九条 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建设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报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部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地方、行业的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后,可以同时保留其原有的地方、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名称,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教育部可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 教育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定期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Education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 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担任。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包括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5年工作总结,并在依托高等学校内进行公示。5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并且各项数据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

  第十三条 评估材料经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教育部于每年71日前确定委托承担次年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并下达当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包括专家评审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发布评估通知,按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分别组织专家评估,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高等学校负责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

  

第四章 初评

  第十八条 初评采取专家集中开会听取工作报告的形式对所有参评实验室进行评议。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会前组织召开初评预备会,向初评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条 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其他参评实验室可以旁听。

  第二十一条 初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并交流讨论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0%和后20%的实验室进入现场考察,同时教育部还将从其余参评实验室中抽取不少于10%的实验室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但不公开具体排名。未进入现场考察名单的其他参评实验室可在名单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出现场考察申请,经批准后接受现场考察。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评估机构组织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确定专家组长。每个现场考察专家组由5-7位专家组成,其中包含初评专家2-3名,管理专家1-2名。专家组名单需报教育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时间(每实验室评估半天)和路线,于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评实验室,并将考察安排向有关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的基本程序、详细日程安排以及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行管理;核实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情况;检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专家组采取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的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其中: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5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不超过40分钟,答辩20分钟。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报告不超过2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经交流讨论后,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简要反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六章 综合评议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按照初评打分占60%,现场考察打分占40%的方式,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实验室成绩并从高到低排序,成绩靠前的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成绩靠后的实验室将参加综合评议,比例不少于参评实验室总数的20%。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并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依托高等学校。

  第三十一条 同领域的综合评议不再按相近学科分组。每个领域由7-11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专家组。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向综合评议专家组提供参评实验室的初评成绩、现场考察成绩、现场考察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主要介绍实验室代表性成果和优势特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经评议讨论,对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和排序,并当场公布排序结果。

  

第七章公布结果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向教育部提交当年评估工作档案,包括:各阶段专家组人员名单、会议初评专家打分表、初评打分排序统计结果、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打分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专家打分表及排序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在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少于10%,其他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

  第三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后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四十条 评估结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最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反馈评估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教育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四十三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包括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主管部门及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技〔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权重

要点

研究水平与贡献

40%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实验室的特色工作;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对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研究队伍建设

20%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队伍结构与人才梯队;青年骨干培养与引进;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人员。

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

20%

推动学科建设水平提升;促进学科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及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创新人才培养质量。

开放与运行管理

20%

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仪器设备和资源开放共享;科学传播;实验室管理、网站和内部制度建设;创新氛围和学风建设;依托高校支持。

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实验室总体定位明确,思路清晰,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区域和行业发展需要。各主要研究方向围绕实验室整体思路和总体目标展开,并且相互有机联系,发展良好。

  2. 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实验室有较强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评估期内牵头或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承担了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大科研任务,并发挥了核心作用,产生了重要科研成果。

  3.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学术影响,对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由实验室人员在本实验室完成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合作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发展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国家、行业、区域发展决策提供科技支撑等方面所取得的系列进展,而不是一些关联度不高的研究方向的成果汇总。

  代表性成果的表述应明确、具体,包括:

  (1)在科学前沿探索中取得的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原创成果,如在本领域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或受邀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报告,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2)在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和重大需求中,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系统集成,形成国家、行业、地方重要标准或规范,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实现成果转化,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重大科学仪器研制开发、实验技术方法创新和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4)为宏观决策、社会建设、经济建设提供政策参考建议和科学依据,或建立理论模型,并被采纳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基础性工作成果。基础科学数据、资料、标本等科技资源库建设,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

  二、研究队伍建设

  1.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

  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团结和凝聚队伍,全身心投入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

  实验室在各个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对本领域的科学现状和发展有深刻理解,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2. 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

  实验室能够吸引和稳定一支高水平、多学科的人才队伍,持续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

  实验室人员在知名国际、国内学术组织或学术期刊中担任重要职务,在国家、行业、地方科技计划中担任咨询专家。实验室学术骨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为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3. 青年骨干人才引进和培养。

  制定了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聚集和稳定了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实验室各主要方向优秀青年人才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特别是40岁以下研究骨干比例及作用。青年骨干人员的成长情况,如获得人才计划支持、赴高水平研究机构访学等。

  4. 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人员。

  建立访问学者制度,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吸引国内外同领域实验室研究人员到本实验室开展访问学者研究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到实验室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

  1. 推动所依托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发展。

  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能够对所依托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通过发挥优势特色,提高水平和层次,达到本领域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通过开展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和队伍建设,形成新的研究方向,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

  2. 科教融合推动教学发展。

  实验室固定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开设主讲课程,将本领域前沿研究情况、实验室科研成果等通过多种方式转化为教学资源,并对其他机构的人才培养发挥辐射作用。实验室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奖励。

  3. 研究生与本科生培养情况。

  (1)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培养质量获得同行认可。

  (2)研究生能够参与实验室承担的科研任务,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并在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和报告等。

  (3)实验室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

  (4)实验室能够开展跨院系、跨学科的人才交流和培养,并积极与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 开放课题与科学传播。

  实验室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与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产出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

  实验室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定期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等。

  2. 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1)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重视吸引高水平学者到实验室开展学术活动。

  (2)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积极承办和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

  3.实验室日常管理、内部制度和网站建设。

  (1)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提倡聘请外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并逐步达到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应当按时召开会议,并对实验室发展、学术方向把握、研究人员聘用及评价考核等发挥重要作用。

  (2)实验室具有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具有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得力。

  (3)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开放课题立项、经费支出、人员聘用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

  (4)实验室网站运行良好,信息丰富并且更新及时,按照规定应公开的内容能够按时发布并可供查验。

  4. 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

  实验室研究条件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并具有特色。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建立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和共享机制。实验室具备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制和更新改造能力,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

  5.依托高校支持。

  (1)成立了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

  (2)将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落实每年基本运行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3)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4)保障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

  (5)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实验室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Geo-detec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育部所属、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负责建设与管理的重点实验室,是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以国家经济建设和地学基础研究的需求为动力,围绕地球信息探测技术和地球物理仪器这两个重要的学科发展方向,着重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深部和海洋探测技术;矿产资源和能源勘测综合地球物理前沿技术;环境监测与工程勘查地球物理新方法、新技术;研制和开发高灵敏度、高精度、无破坏性、抗干扰能力强的智能化地球物理探测仪器,积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等的研究。

  第四条 实验室的目标是建设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面向国内外开放的“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研究中心,完善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产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培养高水平的创新人才,以高水平的研究和先进、高效、文明的管理使实验室在国内外学术界占有一席之地

  第五条 实验室以全心全意为校内外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宗旨,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体制

  第六条 实验室在教育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直接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通过机制、制度和手段的创新,实现科学、高效的运行和管理,充分调动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建设目标。

  第七条 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由学校推荐提名,副主任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提名,由学校聘任。主任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领域内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三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八个月。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仪器设备、安全卫生等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或完成主任交给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固定研究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学科骨干为主,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其它研究人员由具体的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受聘人员需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报学校批准作为实验室流动编制在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十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科学研究的先进性、前瞻性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保证实验室正确的科学研究与建设发展方向,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审批与结题评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三、运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品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面向社会全面开放,凡在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根据本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均可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流动制度,引进客座研究人员,实行开放的运行模式。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构成,固定研究人员人数不超过实验室总编制的二分之一。通过定期考核,根据科研业绩实行两种编制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四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申报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携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相关研究,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十五条 引进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

  四、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宗旨。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定位与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实验室固定与流动研究人员服务,以为科研人员服务为重、为先。在考察管理工作水平时,以服务质量好坏、工作效率高低和科研人员满意程度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不断进行管理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创新。通过竞争、激励、创新等机制,确保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好研究队伍的培养、吸引和稳定工作,创造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的良好学术氛围、科研条件,为研究人员创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二十条 优化学术研究环境,重视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参加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特别重视在国际一流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科学专著,以扩大本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影响。经常举办各种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不断开拓新的学术思想。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配套的奖励、聘用、任期和津贴制度,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责任感、自尊感和成就感。

  第二十三条 认真做好科研成果、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发表时应同时注明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验室的经费管理,上级拨款、学校配套的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基础设施、购置仪器设备、设立开放基金和维持日常管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设备、材料、管理、资料、文印、国际交流与合作和鉴定等开支。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各种经费按照批准的用途,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的审批、使用、报销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的综合治理,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美化、净化实验室的工作环境,积极营造一种健康向上、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二十七条 努力办好实验室年报,以便于各级领导部门了解本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年报每年一本,全面反映实验室工作进展、科研成果、学术活动及重大事项,次年第一季度出版上一年度的年报。

  五、开放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在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相关研究领域里,为科技工作者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有效地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本实验室鼓励固定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联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六、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通过制度创新,做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对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到深入调查,科学论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性能优异,招标购置。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定期养护。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实验室固定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保养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都有权使用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

  七、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研试验的重要地方,必须对全体工作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教育,使他们时刻牢记安全问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安全、消防器材的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对安全、消防器材应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并熟悉其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处置和上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了使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验室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Geo-detec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工作直接对实验室负责。

  二、任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指导和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以及中、长期规划;

  (2)评定开放课题的申请;

  (3)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及研究成果;

  (5)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6)为实验室建设及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7)审议实验室提交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其中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到年龄上的老、中、青结合和学科上的交叉渗透。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在学术委员会任期内,因故增补委员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通过,学校聘任,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校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四、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之前,实验室应作好材料准备工作,如提供有关资料、意见或初步方案等,重要的材料应事先印发给各位委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评定、咨询、审议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实验室报告。

  (1)凡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实验室的最后决定;

  (2)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审议,实验室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作出决定前应向学术委员会通报;

  (3)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实验室应尽可能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实验室的重要学术问题,提出调查报告和有关建议,实验室对此应充分重视,认真处理,及时答复。

  第十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与国外通讯学术委员进行联系,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每个成员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相关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选题提出看法;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为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走向应用创造条件。

  五、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正副主任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咨询或评定。在学术委员会休会期间,学术委员会主任同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临时处理实验室的重大事项,并事后向学术委员会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可要求依托单位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应做好记录,会议结果应及时整理,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应协商一致,在不能协商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六、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实验室将设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实验室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列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科研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工作是关系实验室发展的重大问题。实验室鼓励并支持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努力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的基金、攻关、高技术项目,同时也鼓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通过科研工作,促进本实验室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

  二、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和有关人员,应当发挥刻苦攻关的精神,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努力按时、按质完成科研任务。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准拖期或中途停止。

  三、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如获奖、专利、鉴定、论文、著作等,应注明实验室,有关科研成果材料交实验室1份存档。

  四、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学术民主。各研究室应定期召开各种学术交流会,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支持和鼓励聘请国内外专家来我室交流、讲学、鼓励和支持本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开展后,应及时做出总结,交实验室备案。

  五、科研费用按学校科研管理办法管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财务管理工作要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方便快捷,为科研、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服务。做到操作规范、账目清楚、汇报及时、杜绝漏洞。

  二、实验室经费是完成科研任务,取得科技成果的基本条件,必须专款专用、管好用好。经费主要包括课题经费和用于支持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经费。

  三、课题经费严格实行全成本核算,由课题组长负责,按课题归口管理。课题经费使用按实验室依托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四、用于支持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运行经费的使用,由实验室主任审批。主要用于资助开放研究课题、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和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出版年报等公共开支。

  五、实验室经费使用接受实验室办公会议监督,经费收支情况应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OO五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根据学科交叉的要求和联合、开放、流动的原则,设立客座研究人员制度.以自愿为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客座研究人员的编制属原单位,由本室聘为客座研究人员并不影响其负责原单位的工作。

  二、客座研究人员可以得到本实验室在经费、实验设备以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本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将热情为客座研究人员服务.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按照计划在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研究中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三、客座研究人员的研究生可以进入本实验室并得到相应的支持。

  四、客座研究人员的研究课题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纳入本实验室归口管理;也可以在原单位归口管理,但其中在本实验室完成的部分应接受本室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按资助课题处理。

  五、客座研究人员得到本室资助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鉴定、奖励、及其它)在发表时均应注明由本实验室资助,并交本室复印件一份。

  六、客座研究人员应关心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项目、实验室的管理和发展,并不断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七、客座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本实验室的有关工作,不定期的做学术报告,经常参加本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八、客座研究人员对本实验室做出重大贡献将得到本室奖励。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围绕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和地球物理仪器这两个重要的学科发展方向,拟研究深部和海洋探测技术,矿产资源和能源勘测综合地球物理前沿技术,环境监测与工程勘查地球物理新方法、新技术,高灵敏度、高精度、无破坏性、抗干扰能力强的智能化测控仪器,地球物理资料处理、反演和解释技术,地球物理综合解释平台,基于GIS的地球物理网络数据库,城市地下空间探测与成像系统,空间信息处理技术等问题。

  实验室热忱邀请和欢迎各有关领域的国内外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以推动我国地学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

  一、研究方向

  根据目前开放基金的规模、实验设备运行状况和人员情况,拟将下列问题作为最近本实验室的重点研究和资助内容:

  1、深部与海洋探测技术

  本方向重点研究海洋资源探测技术以及新生代青藏高原隆起、中国西部岩石圈增厚、东部岩石圈减薄以及盆山系统、根柱构造、超高压变质带等地球科学前沿课题。

  · 大陆岩石圈导电性探测方法技术;

  · 岩石圈宽频地震技术和人工地震技术;

  · 航空重磁探测技术;

  · 岩石圈三维结构(三维速度、电性、密度和磁性)地球物理成像技术;

  · 海洋天然气水合物地震与电磁识别技术;

  · 海洋重磁信号有效提取方法技术;

  · 海上油气资源综合评价方法技术;

  · 中国海域航空重力与磁力测量空间数据库系统。

  2矿产资源与能源探测技术

  针对西部大开发、国土资源大调查和油气勘探中复杂构造成像等国际性难题,开展适合于我国具体情况的精细地球物理场方法和成像技术研究。

  · 地震成像与资料并行处理;

  · 山区复杂地表地球物理资料特殊处理方法技术;

  · 西部中高山区的轻便电磁场方法技术;

  · 金属矿地震勘探方法技术;

  · 三维物性(密度、磁性、电性)非线性约束反演与计算机辅助建模;

  · 基于GIS的地球物理网络数据库。

  3环境与工程探测技术

  针对环境、工程、地质灾害等问题,开展无损地球物理检测与监测方法技术研究。

  · 城市地下空间无损电磁探测与成像系统;

  · 人口密集地区环境辐射监测与评价技术和放射性生态环境问题;

  · 地下水污染、垃圾填埋场污染和地下储油罐渗漏等监测方法技术;

  · 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地质灾害动态综合监测技术;

  · 找水新方法研究;

  · 地下和水下隐蔽目标的快速探测与定位技术;

  · 地质雷达、浅层地震和面波勘探技术。

  4地球物理仪器研制

  针对地学基础研究、海洋与资源能源探测和工程环境领域中的需求,研制高精度、高灵敏度、高智能化的现代地球物理仪器。

  二、课题申报条件

  凡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的课题均属于资助范围,凡从事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本实验室的开放基金课题并将成为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资助本校及本实验室人员比例不超过资助比例的30%。

  要求申报者在相关领域有相当的技术积累,可以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或在读博士生,且有稳定的科研队伍支持项目执行,申报者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条件。要求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一篇能体现课题研究成果的国际SCI检索的学术论文,或者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课题结题验收以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水平和取得的专利作为衡量标准。

  凡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均须注明由本实验室资助,并标明课题批准编号。

  实验室鼓励创新与开拓,支持有深度、有新思路的综合研究;鼓励学科之间的交叉;鼓励国际合作研究;鼓励已获得其它机构(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所申请研究课题的工作期限为两年。

  三、申请程序及说明

  1、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所填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3份报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附电子版)。

  2、申请书按以上研究方向中的某一项研究内容填写。

  3、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五月至六月。

  4、评审将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经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后,由实验室确定录取。通过最终审核的申请,实验室将书面通知申请者。

  5、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两年,每项开放课题的经费一般为1-3万元人民币,如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数量多,可以考虑酌情增加经费。

  6、实验室对批准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要求项目负责人按时递交结题报告,如有必要于项目结题验收时到本实验室现场做汇报。如果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负责人发生出国/调离,实验室有权中止提供经费。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五月一日

  

实验室开放课题实施细则

  一、开放课题的管理

  1获得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应向本实验室提交课题中期汇报材料,接受本实验室检查;课题执行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在二个月内向本实验室提交课题结题报告(文字材料、发表文章复印件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2、本实验室有权随时抽查资助课题的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改进工作;对经费使用不当或难以继续完成任务者,将设法予以纠正,或终止资助;如果课题负责人发生出国或调离,本实验室有权终止提供经费对于终止资助的课题由本实验室负责通知到被资助人,同时通报至被资助人所在单位,并视已资助额度,退赔相应经费。

  二、资助课题执行时限

  1、获得本实验室年度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执行时间为自批准之日起两年,一年需要提交中期汇报材料,结题时提交课题结题报告。

  2.在课题执行期间,承担人不得无故中断研究工作或延长研究工作期限。对确因客观原因课题不能按期完成者,经课题承担者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财务管理办法

  据上级规定,本实验室资助课题不对课题承担者进行拨款,而是由本实验室统一登记管理,实行实报实销的经费管理办法。所有开支需有本实验室主任签字,借款单、校内转款单、报账单需盖有实验室公章。报销经费时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和开销将不予以报销。

  四、研究成果考核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专利作为课题的主要考核依据。

  2获得资助的课题负责人,须在资助时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相关的公开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能体现该课题研究成果的SCI检索的学术论文(有正式检索报告),或者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凡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时,均须注明由本实验室资助,并标明课题批准编号,中文标注为“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开放课题项目(编号:________)”,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Open Fund (NO.________) of Key Laboratory of Geo-detec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在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人(之一)须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发表论文和专利证书复印件作为结题报告之一部分一并提交。

  3. SCI检索的学术论文(有正式检索报告),至少有一篇论文的刊出时间不得晚于提交结题报告之时;基于发表论文周期考虑,其余论文刊出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提交结题报告后一年;提交结题报告时尚未正式刊出且符合以上要求的论文,必须在结题报告中给予具体说明,并提供录用通知。

  4、本实验室在对资助的课题结题报告审核后,将审核结论在本实验室网页上发布,同时以实验室文件形式通报至被资助人所在单位。

  5、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由实验室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五月一日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则

  1.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和仪器责任人两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的原则,主要为实验室的科研工作服务。

  2.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仪器设备、设施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3.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操作,新进室的研究生必须先见习三个月,在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予以罚款。

  4.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及关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5.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二、关于损坏仪器设备、设施的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制订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赔偿办法:

  1.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与仪器责任人共同承担(如当事人是研究生的,由导师共同承担)

  3.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当事人和仪器责任人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维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300元以上,当事人只赔偿300元,余额由仪器责任人支付,最高赔偿金额为1万元。

  4.仪器设备、设施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仪器责任人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5.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仪器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实验室仪器设备在保证本室人员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实行校内校外两类收费标准,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7.各仪器室,必须加强管理,保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八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管理办法

一、放射性物品库管理规章制度

  1.   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其他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及标准。

  2.   学校放射性安全和防护工作由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处长和保卫处长担任,小组成员包括相关单位负责人。同时领导小组设专职人员进行放射安全防护日常管理。

  3.   建立放射源库,将放射源放置在保险柜内。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目前分别由储星铭与贾正元保管放射源库钥匙。

  4.   建立放射源台帐,保证账物相符。

  5.   执行放射源使用报批制度,使用源库的放射源必须事先申请,使用后及时归还。严格认真填写放射源领退登记表。

  6.   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放射源进行操作。

  7.   坚决杜绝单独一人进入放射源库。

  8.   发现放射源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保护事故现场。

二、放射源使用管理规定

  1.   工作人员需树立严格的科学作风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2. 放射源实施专人保管和专人负责制度,严格执行使用放射源领退登记制度,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回放射源源库,确保放射源使用的程序性科学性和安全性。

  3.   进入源室前须先打开通风机,通风10分钟后方可入内。

  4.   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认真作好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以备查验。

  5.   使用放射源时,应严格按放射源使用规程操作。对液态源进行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应特别小心,避免污染环境,避免造成事故。

  6.   定期在辐射控制范围内作辐射水平监测,检查放射源辐射防护状态是否良好。

  7.   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及时进行去污处理,保证尽可能减少放射性污染。

  8.   如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申报保卫部门解决。保卫处电话82322652

三、放射性物品操作规程

  1.   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及标准。

  2.   在开展放射性实验前,对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3.   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保证其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4.   严格执行放射源领取、使用、归还以及登记、检查制度。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认真作好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以备查验。

  5.   操作固体铯源时,应穿防护服、佩带个人剂量计。

  6.   使用液体镭源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通风10分钟后方可入内。操作人员必须戴口罩和手套。液体镭源实验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作业指导书,小心连接扩散器和仪器气体入口,并经过第二个人检查后方可进行脱气。由于扩散器是玻璃器皿,要小心操作,避免液体外泄,避免造成事故。

  7.   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四、放射源库岗位责任

  1.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源的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   认真执行放射源库的安全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定期检查工作制度。

  3.   严格执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登记制度,对每一枚放射源的领退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取出和放回必须清点,认真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放射源存入专用保险柜。保证放射源台帐相符,并定期进行检查。

  4.   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不得单独一人进入放射源库。对进入放射源库房的人员进行如实登记。

  5.   保证储存场所有有效的防火设施及防盗的安全防护措施。

  6.   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辐射防护监测和报警仪器能正常运转,防止由于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疏漏,造成安全隐患引发辐射事故。

  7. 保证储存、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

  8.   如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立即向学校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和院领导报告,并报告学校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学风建设条例

  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是实验室的立足之本。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特制定此条例。

  一、实验室成员(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治学严谨,爱岗敬业。

  二、实验室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凡以实验室名义发出的试验报告、数据和成果,必须有明确的审查程序和要求。

  三、导师必须以身作则,并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风建设及科学道德建设负责。

  四、对违反科学道德的实验室成员实验室将予以重罚;对情节严重的或给实验室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将从实验室除名。

  五、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八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和清洁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经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做好保密工作,是实验室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实验室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实验室保密内容(不限于此)包括实验记录、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实验数据、科学研究课题的思路、技术路线等,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均不得向实验室以外的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更不得向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如因科研需要必须与有关单位交流思想、实验材料的必须向实验室报告,征得实验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实验室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是实验室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和保证,因此全体工作人员务必自觉维护和严格遵守实验室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其有关制度如下:

  1.实验室分工负责安全的主任(副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员的安全工作。

  2.分室主任或副主任须有一人分工负责本分室的安全工作。

  3.每个仪器责任人即为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室日常的安全工作: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采取各种防火、防水和防盗的安全措施。

  4.所有实验室成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人人重视做好安全防患工作。任何实验(含野外地质调查)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5.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6.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7.实验室预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各大型仪器室要指派专人负责与管理,其管理人员均应参加学校安全消防的培训。

  8.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仪器操作规程,污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9.如遇紧急情况: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总水阀;火灾,及时切断电源、火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盗窃,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校保卫处报警。

  10.下班或节假日,各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节假日需要加班的人员,必须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登记并明确加班期间的火、水、电等安全责任和做好安全记录。

  11.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八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环境卫生条例

  一、优雅的工作环境、整洁的实验大楼既是实验室的外在形象,又是实验室运行管理水平的内在体现,同时有利于实验室成员在此舒心地从事研究工作。

  二、实验室聘任数名勤工助学同学专门负责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并配备必要环卫工具。

  三、勤工助学同学应每天打扫实验室门厅、楼梯、走廊及洗手间的卫生,做到窗明几净、一尘不染;卫生洁具如有破损,须及时报修。

  四、环勤工助学同学应每周打扫实验室、会议室等卫生,为实验室成员提供一个明亮舒适的工作环境。

  五、如有参观、检查、外事等重要活动,勤工助学同学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完成保洁工作。

  六、每一位实验室成员必须尊重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实验室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吸烟、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果皮等杂物,违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将拒绝其进入实验室。

  七、严禁衣着不整、或穿拖鞋进入实验室大楼。

  八、闲杂人等不得在实验室大楼门厅逗留。

  九、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本实验室。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八年一月一日

 

关于资助研究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实施细则

    为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活动,及时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与研究前沿,提高研究人员学术水平与实验室科研水平,提升本实验室在本学科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实验室将对以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实验室研究人员进行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如下:

    一、资助对象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正在本实验室工作的流动研究人员与实验室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资助条件

    1、参加与本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有会议邀请函的正式学术会议。

    2、申请资助参加会议者必须有下列条件之一:会议论文摘要(第一作者)、张贴材料(第一作者)、会议发言或者是专题召集人。

    三、资助金额

    ()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与正在本实验室工作的流动研究人员

    1、国际会议

    1)会议论文摘要或者张贴材料:3000元人民币

    2)大会发言或者专题召集人:8000元人民币

    2、国内会议

    1)会议论文摘要或者张贴材料:1000元人民币

    2)大会发言或者专题召集人:2000元人民币

    () 实验室的研究生

    1、国际会议

    1)会议论文摘要或者张贴材料:5000元人民币

    2)大会发言或者专题召集人:10000元人民币

    2、国内会议

    1)会议论文摘要或者张贴材料:1000元人民币

    2)大会发言或者专题召集人:3000元人民币

    四、资助申请及批准程序

    1、申请资助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与会议通知、证明会议已经接收论文摘要、张贴材料或者邀请作为大会发言、专题召集人的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实验室办公室。

    2、实验室审核、批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资助金额,并通知被资助人。

    3、会议结束后凭发票、会议通知报销,具体要求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实验室。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OO六年六月一日

  

关于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基金的通知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基金设立研究人员发表国际SCI论文资助开放课题研究生创新基金研究生发表SCI论文版面费资助”4类资助项目。

  为做好申报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和考核指标

    A、研究人员发表国际SCI论文资助项目

    1)资助条件:

    * 实验室教师在本年度作为第一作者已发表(或网络在线刊出)国际SCI学术论文,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

    * 论文第一单位为本实验室。

    2)资助强度:

    影响因子大等于1.0的国际SCI期刊学术论文,资助每篇1.5~2元;

    影响因子小于1.0的国际SCI期刊学术论文,资助每篇1~1.5元。

    3)研究期限为一年

  B、开放课题项目

    1)申请条件:

    * 实验室年轻教师及博士后;

    * 优先资助未独立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科研项目及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的年轻教师。

    2)本年度拟资助2项,每项资助3万元。

    3)研究期限为两年

    4)考核指标:申请人在项目研究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并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发表一篇国际SCI论文,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

  C、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1)申请条件:

    * 实验室博士导师或硕士导师名下在读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已发表(或网络在线刊出)国际SCI学术论文,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论文第一单位为本实验室,每一篇论文即得一个申请指标,往年已资助过的论文本次不能再申请;

    * 申请人为我院在读博士生或硕士生,距离毕业离校时间至少1年;

    2)每年度拟资助5~10项,每项资助1~2万元。

    3)研究期限为两年

    4)考核指标:申请人在项目研究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并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发表一篇国际SCI论文,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

  D、研究生发表SCI论文版面费资助项目

    1)资助条件:

    * 实验室在读博士生或硕士生在本年度作为第一作者并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已发表(含已录用或网络在线刊出)SCI学术论文,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

    * 已获得本实验室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的博士生或硕士生不再受此项资助。

    2)资助强度:

    * 国际SCI期刊学术论文,资助每篇论文版面费0.5~0.8万元;

    * 国内SCI期刊学术论文,资助每篇论文版面费0.3~0.5万元。

  二、申请书(表)提交时间和方式

  1、申请书(表)受理时间

  各类申请书(表)受理时间为每年9~10月,过期不再受理;

  2、申请书(表)提交方式

  各类申请书纸质(签字盖章后)和相关材料交到教五131室郭良辉收,或投递到教五楼201院办门口郭良辉信箱,同时将各类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文件发到郭良辉电子信箱(guolh@cugb.edu.cn guo_lianghui@163.com

  3、实验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良辉

  联系电话:010-82322648

  E-mail: guolh@cugb.edu.cn guo_lianghui@163.com

  4、实验室中英文名称

  中文: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Geo-detec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 Ministry of Education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O一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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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15-11-26     发布:[地球物理与信息技术学院]曹菁    点击:132

(1)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3) 实验室工作条例

(4)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5) 实验室科研管理办法

(6)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7)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8) 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9) 实验室开放课题实施细则

(10)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11)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管理办法

(12) 实验室学风建设条例

(13)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14) 实验室环境卫生条例

(15) 关于资助研究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实施细则

(16) 关于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基金的通知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九条 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建设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报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部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地方、行业的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后,可以同时保留其原有的地方、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名称,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教育部可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 教育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定期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Education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 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担任。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包括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5年工作总结,并在依托高等学校内进行公示。5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并且各项数据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

  第十三条 评估材料经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教育部于每年71日前确定委托承担次年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并下达当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包括专家评审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发布评估通知,按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分别组织专家评估,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高等学校负责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

  

第四章 初评

  第十八条 初评采取专家集中开会听取工作报告的形式对所有参评实验室进行评议。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会前组织召开初评预备会,向初评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条 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其他参评实验室可以旁听。

  第二十一条 初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并交流讨论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0%和后20%的实验室进入现场考察,同时教育部还将从其余参评实验室中抽取不少于10%的实验室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但不公开具体排名。未进入现场考察名单的其他参评实验室可在名单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出现场考察申请,经批准后接受现场考察。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评估机构组织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确定专家组长。每个现场考察专家组由5-7位专家组成,其中包含初评专家2-3名,管理专家1-2名。专家组名单需报教育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时间(每实验室评估半天)和路线,于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评实验室,并将考察安排向有关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的基本程序、详细日程安排以及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行管理;核实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情况;检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专家组采取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的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其中: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5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不超过40分钟,答辩20分钟。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报告不超过2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经交流讨论后,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简要反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六章 综合评议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按照初评打分占60%,现场考察打分占40%的方式,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实验室成绩并从高到低排序,成绩靠前的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成绩靠后的实验室将参加综合评议,比例不少于参评实验室总数的20%。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并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依托高等学校。

  第三十一条 同领域的综合评议不再按相近学科分组。每个领域由7-11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专家组。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向综合评议专家组提供参评实验室的初评成绩、现场考察成绩、现场考察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主要介绍实验室代表性成果和优势特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经评议讨论,对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和排序,并当场公布排序结果。

  

第七章公布结果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向教育部提交当年评估工作档案,包括:各阶段专家组人员名单、会议初评专家打分表、初评打分排序统计结果、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打分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专家打分表及排序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在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少于10%,其他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

  第三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后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四十条 评估结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最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反馈评估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教育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四十三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包括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主管部门及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技〔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权重

要点

研究水平与贡献

40%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实验室的特色工作;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对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研究队伍建设

20%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队伍结构与人才梯队;青年骨干培养与引进;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人员。

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

20%

推动学科建设水平提升;促进学科交叉和新兴学科发展;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及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创新人才培养质量。

开放与运行管理

20%

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仪器设备和资源开放共享;科学传播;实验室管理、网站和内部制度建设;创新氛围和学风建设;依托高校支持。

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实验室总体定位明确,思路清晰,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区域和行业发展需要。各主要研究方向围绕实验室整体思路和总体目标展开,并且相互有机联系,发展良好。

  2. 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实验室有较强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评估期内牵头或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承担了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大科研任务,并发挥了核心作用,产生了重要科研成果。

  3.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学术影响,对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由实验室人员在本实验室完成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合作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发展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国家、行业、区域发展决策提供科技支撑等方面所取得的系列进展,而不是一些关联度不高的研究方向的成果汇总。

  代表性成果的表述应明确、具体,包括:

  (1)在科学前沿探索中取得的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原创成果,如在本领域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或受邀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报告,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2)在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和重大需求中,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系统集成,形成国家、行业、地方重要标准或规范,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实现成果转化,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重大科学仪器研制开发、实验技术方法创新和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4)为宏观决策、社会建设、经济建设提供政策参考建议和科学依据,或建立理论模型,并被采纳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基础性工作成果。基础科学数据、资料、标本等科技资源库建设,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

  二、研究队伍建设

  1.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

  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团结和凝聚队伍,全身心投入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

  实验室在各个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对本领域的科学现状和发展有深刻理解,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2. 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

  实验室能够吸引和稳定一支高水平、多学科的人才队伍,持续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

  实验室人员在知名国际、国内学术组织或学术期刊中担任重要职务,在国家、行业、地方科技计划中担任咨询专家。实验室学术骨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为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3. 青年骨干人才引进和培养。

  制定了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聚集和稳定了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实验室各主要方向优秀青年人才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特别是40岁以下研究骨干比例及作用。青年骨干人员的成长情况,如获得人才计划支持、赴高水平研究机构访学等。

  4. 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人员。

  建立访问学者制度,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吸引国内外同领域实验室研究人员到本实验室开展访问学者研究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到实验室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

  1. 推动所依托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发展。

  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能够对所依托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通过发挥优势特色,提高水平和层次,达到本领域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通过开展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和队伍建设,形成新的研究方向,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

  2. 科教融合推动教学发展。

  实验室固定人员承担教学任务,开设主讲课程,将本领域前沿研究情况、实验室科研成果等通过多种方式转化为教学资源,并对其他机构的人才培养发挥辐射作用。实验室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奖励。

  3. 研究生与本科生培养情况。

  (1)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培养质量获得同行认可。

  (2)研究生能够参与实验室承担的科研任务,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并在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和报告等。

  (3)实验室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

  (4)实验室能够开展跨院系、跨学科的人才交流和培养,并积极与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四、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 开放课题与科学传播。

  实验室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与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产出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

  实验室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定期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等。

  2. 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1)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重视吸引高水平学者到实验室开展学术活动。

  (2)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积极承办和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

  3.实验室日常管理、内部制度和网站建设。

  (1)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提倡聘请外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并逐步达到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应当按时召开会议,并对实验室发展、学术方向把握、研究人员聘用及评价考核等发挥重要作用。

  (2)实验室具有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具有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得力。

  (3)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开放课题立项、经费支出、人员聘用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

  (4)实验室网站运行良好,信息丰富并且更新及时,按照规定应公开的内容能够按时发布并可供查验。

  4. 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

  实验室研究条件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并具有特色。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建立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和共享机制。实验室具备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制和更新改造能力,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

  5.依托高校支持。

  (1)成立了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

  (2)将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落实每年基本运行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3)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4)保障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

  (5)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实验室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Geo-detec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育部所属、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负责建设与管理的重点实验室,是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研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以国家经济建设和地学基础研究的需求为动力,围绕地球信息探测技术和地球物理仪器这两个重要的学科发展方向,着重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深部和海洋探测技术;矿产资源和能源勘测综合地球物理前沿技术;环境监测与工程勘查地球物理新方法、新技术;研制和开发高灵敏度、高精度、无破坏性、抗干扰能力强的智能化地球物理探测仪器,积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等的研究。

  第四条 实验室的目标是建设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面向国内外开放的“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研究中心,完善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产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培养高水平的创新人才,以高水平的研究和先进、高效、文明的管理使实验室在国内外学术界占有一席之地

  第五条 实验室以全心全意为校内外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宗旨,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体制

  第六条 实验室在教育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直接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通过机制、制度和手段的创新,实现科学、高效的运行和管理,充分调动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建设目标。

  第七条 实验室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由学校推荐提名,副主任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提名,由学校聘任。主任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领域内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三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八个月。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仪器设备、安全卫生等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或完成主任交给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固定研究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学科骨干为主,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其它研究人员由具体的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受聘人员需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报学校批准作为实验室流动编制在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十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科学研究的先进性、前瞻性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保证实验室正确的科学研究与建设发展方向,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审批与结题评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三、运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品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面向社会全面开放,凡在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根据本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均可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流动制度,引进客座研究人员,实行开放的运行模式。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构成,固定研究人员人数不超过实验室总编制的二分之一。通过定期考核,根据科研业绩实行两种编制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四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申报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携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相关研究,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十五条 引进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

  四、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宗旨。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定位与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实验室固定与流动研究人员服务,以为科研人员服务为重、为先。在考察管理工作水平时,以服务质量好坏、工作效率高低和科研人员满意程度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不断进行管理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创新。通过竞争、激励、创新等机制,确保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好研究队伍的培养、吸引和稳定工作,创造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的良好学术氛围、科研条件,为研究人员创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二十条 优化学术研究环境,重视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参加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特别重视在国际一流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科学专著,以扩大本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影响。经常举办各种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不断开拓新的学术思想。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配套的奖励、聘用、任期和津贴制度,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责任感、自尊感和成就感。

  第二十三条 认真做好科研成果、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发表时应同时注明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验室的经费管理,上级拨款、学校配套的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基础设施、购置仪器设备、设立开放基金和维持日常管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设备、材料、管理、资料、文印、国际交流与合作和鉴定等开支。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各种经费按照批准的用途,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的审批、使用、报销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的综合治理,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美化、净化实验室的工作环境,积极营造一种健康向上、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二十七条 努力办好实验室年报,以便于各级领导部门了解本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年报每年一本,全面反映实验室工作进展、科研成果、学术活动及重大事项,次年第一季度出版上一年度的年报。

  五、开放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在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相关研究领域里,为科技工作者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有效地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出人才、出成果、出效益。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本实验室鼓励固定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联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六、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通过制度创新,做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对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到深入调查,科学论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性能优异,招标购置。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定期养护。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实验室固定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保养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都有权使用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

  七、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研试验的重要地方,必须对全体工作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教育,使他们时刻牢记安全问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安全、消防器材的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对安全、消防器材应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并熟悉其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处置和上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了使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验室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Geo-detec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工作直接对实验室负责。

  二、任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指导和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以及中、长期规划;

  (2)评定开放课题的申请;

  (3)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及研究成果;

  (5)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6)为实验室建设及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7)审议实验室提交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其中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到年龄上的老、中、青结合和学科上的交叉渗透。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聘任,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在学术委员会任期内,因故增补委员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通过,学校聘任,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校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四、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之前,实验室应作好材料准备工作,如提供有关资料、意见或初步方案等,重要的材料应事先印发给各位委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评定、咨询、审议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实验室报告。

  (1)凡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实验室的最后决定;

  (2)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审议,实验室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作出决定前应向学术委员会通报;

  (3)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实验室应尽可能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实验室的重要学术问题,提出调查报告和有关建议,实验室对此应充分重视,认真处理,及时答复。

  第十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与国外通讯学术委员进行联系,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每个成员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相关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选题提出看法;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为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走向应用创造条件。

  五、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正副主任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咨询或评定。在学术委员会休会期间,学术委员会主任同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临时处理实验室的重大事项,并事后向学术委员会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可要求依托单位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应做好记录,会议结果应及时整理,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应协商一致,在不能协商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六、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实验室将设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实验室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列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科研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工作是关系实验室发展的重大问题。实验室鼓励并支持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努力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的基金、攻关、高技术项目,同时也鼓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通过科研工作,促进本实验室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

  二、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和有关人员,应当发挥刻苦攻关的精神,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努力按时、按质完成科研任务。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准拖期或中途停止。

  三、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如获奖、专利、鉴定、论文、著作等,应注明实验室,有关科研成果材料交实验室1份存档。

  四、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学术民主。各研究室应定期召开各种学术交流会,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支持和鼓励聘请国内外专家来我室交流、讲学、鼓励和支持本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开展后,应及时做出总结,交实验室备案。

  五、科研费用按学校科研管理办法管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财务管理工作要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方便快捷,为科研、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服务。做到操作规范、账目清楚、汇报及时、杜绝漏洞。

  二、实验室经费是完成科研任务,取得科技成果的基本条件,必须专款专用、管好用好。经费主要包括课题经费和用于支持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经费。

  三、课题经费严格实行全成本核算,由课题组长负责,按课题归口管理。课题经费使用按实验室依托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四、用于支持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运行经费的使用,由实验室主任审批。主要用于资助开放研究课题、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和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出版年报等公共开支。

  五、实验室经费使用接受实验室办公会议监督,经费收支情况应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OO五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根据学科交叉的要求和联合、开放、流动的原则,设立客座研究人员制度.以自愿为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客座研究人员的编制属原单位,由本室聘为客座研究人员并不影响其负责原单位的工作。

  二、客座研究人员可以得到本实验室在经费、实验设备以及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支持,本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将热情为客座研究人员服务.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按照计划在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研究中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三、客座研究人员的研究生可以进入本实验室并得到相应的支持。

  四、客座研究人员的研究课题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纳入本实验室归口管理;也可以在原单位归口管理,但其中在本实验室完成的部分应接受本室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按资助课题处理。

  五、客座研究人员得到本室资助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鉴定、奖励、及其它)在发表时均应注明由本实验室资助,并交本室复印件一份。

  六、客座研究人员应关心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项目、实验室的管理和发展,并不断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七、客座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本实验室的有关工作,不定期的做学术报告,经常参加本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八、客座研究人员对本实验室做出重大贡献将得到本室奖励。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围绕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和地球物理仪器这两个重要的学科发展方向,拟研究深部和海洋探测技术,矿产资源和能源勘测综合地球物理前沿技术,环境监测与工程勘查地球物理新方法、新技术,高灵敏度、高精度、无破坏性、抗干扰能力强的智能化测控仪器,地球物理资料处理、反演和解释技术,地球物理综合解释平台,基于GIS的地球物理网络数据库,城市地下空间探测与成像系统,空间信息处理技术等问题。

  实验室热忱邀请和欢迎各有关领域的国内外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以推动我国地学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

  一、研究方向

  根据目前开放基金的规模、实验设备运行状况和人员情况,拟将下列问题作为最近本实验室的重点研究和资助内容:

  1、深部与海洋探测技术

  本方向重点研究海洋资源探测技术以及新生代青藏高原隆起、中国西部岩石圈增厚、东部岩石圈减薄以及盆山系统、根柱构造、超高压变质带等地球科学前沿课题。

  · 大陆岩石圈导电性探测方法技术;

  · 岩石圈宽频地震技术和人工地震技术;

  · 航空重磁探测技术;

  · 岩石圈三维结构(三维速度、电性、密度和磁性)地球物理成像技术;

  · 海洋天然气水合物地震与电磁识别技术;

  · 海洋重磁信号有效提取方法技术;

  · 海上油气资源综合评价方法技术;

  · 中国海域航空重力与磁力测量空间数据库系统。

  2矿产资源与能源探测技术

  针对西部大开发、国土资源大调查和油气勘探中复杂构造成像等国际性难题,开展适合于我国具体情况的精细地球物理场方法和成像技术研究。

  · 地震成像与资料并行处理;

  · 山区复杂地表地球物理资料特殊处理方法技术;

  · 西部中高山区的轻便电磁场方法技术;

  · 金属矿地震勘探方法技术;

  · 三维物性(密度、磁性、电性)非线性约束反演与计算机辅助建模;

  · 基于GIS的地球物理网络数据库。

  3环境与工程探测技术

  针对环境、工程、地质灾害等问题,开展无损地球物理检测与监测方法技术研究。

  · 城市地下空间无损电磁探测与成像系统;

  · 人口密集地区环境辐射监测与评价技术和放射性生态环境问题;

  · 地下水污染、垃圾填埋场污染和地下储油罐渗漏等监测方法技术;

  · 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地质灾害动态综合监测技术;

  · 找水新方法研究;

  · 地下和水下隐蔽目标的快速探测与定位技术;

  · 地质雷达、浅层地震和面波勘探技术。

  4地球物理仪器研制

  针对地学基础研究、海洋与资源能源探测和工程环境领域中的需求,研制高精度、高灵敏度、高智能化的现代地球物理仪器。

  二、课题申报条件

  凡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的课题均属于资助范围,凡从事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本实验室的开放基金课题并将成为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资助本校及本实验室人员比例不超过资助比例的30%。

  要求申报者在相关领域有相当的技术积累,可以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或在读博士生,且有稳定的科研队伍支持项目执行,申报者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条件。要求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一篇能体现课题研究成果的国际SCI检索的学术论文,或者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课题结题验收以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水平和取得的专利作为衡量标准。

  凡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均须注明由本实验室资助,并标明课题批准编号。

  实验室鼓励创新与开拓,支持有深度、有新思路的综合研究;鼓励学科之间的交叉;鼓励国际合作研究;鼓励已获得其它机构(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所申请研究课题的工作期限为两年。

  三、申请程序及说明

  1、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所填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主管部门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3份报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附电子版)。

  2、申请书按以上研究方向中的某一项研究内容填写。

  3、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五月至六月。

  4、评审将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经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后,由实验室确定录取。通过最终审核的申请,实验室将书面通知申请者。

  5、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两年,每项开放课题的经费一般为1-3万元人民币,如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数量多,可以考虑酌情增加经费。

  6、实验室对批准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要求项目负责人按时递交结题报告,如有必要于项目结题验收时到本实验室现场做汇报。如果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负责人发生出国/调离,实验室有权中止提供经费。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五月一日

  

实验室开放课题实施细则

  一、开放课题的管理

  1获得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应向本实验室提交课题中期汇报材料,接受本实验室检查;课题执行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在二个月内向本实验室提交课题结题报告(文字材料、发表文章复印件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2、本实验室有权随时抽查资助课题的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改进工作;对经费使用不当或难以继续完成任务者,将设法予以纠正,或终止资助;如果课题负责人发生出国或调离,本实验室有权终止提供经费对于终止资助的课题由本实验室负责通知到被资助人,同时通报至被资助人所在单位,并视已资助额度,退赔相应经费。

  二、资助课题执行时限

  1、获得本实验室年度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执行时间为自批准之日起两年,一年需要提交中期汇报材料,结题时提交课题结题报告。

  2.在课题执行期间,承担人不得无故中断研究工作或延长研究工作期限。对确因客观原因课题不能按期完成者,经课题承担者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财务管理办法

  据上级规定,本实验室资助课题不对课题承担者进行拨款,而是由本实验室统一登记管理,实行实报实销的经费管理办法。所有开支需有本实验室主任签字,借款单、校内转款单、报账单需盖有实验室公章。报销经费时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和开销将不予以报销。

  四、研究成果考核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专利作为课题的主要考核依据。

  2获得资助的课题负责人,须在资助时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相关的公开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能体现该课题研究成果的SCI检索的学术论文(有正式检索报告),或者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凡本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时,均须注明由本实验室资助,并标明课题批准编号,中文标注为“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开放课题项目(编号:________)”,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Open Fund (NO.________) of Key Laboratory of Geo-detec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在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人(之一)须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发表论文和专利证书复印件作为结题报告之一部分一并提交。

  3. SCI检索的学术论文(有正式检索报告),至少有一篇论文的刊出时间不得晚于提交结题报告之时;基于发表论文周期考虑,其余论文刊出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提交结题报告后一年;提交结题报告时尚未正式刊出且符合以上要求的论文,必须在结题报告中给予具体说明,并提供录用通知。

  4、本实验室在对资助的课题结题报告审核后,将审核结论在本实验室网页上发布,同时以实验室文件形式通报至被资助人所在单位。

  5、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由实验室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五年五月一日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则

  1.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和仪器责任人两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的原则,主要为实验室的科研工作服务。

  2.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仪器设备、设施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3.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操作,新进室的研究生必须先见习三个月,在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予以罚款。

  4.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及关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5.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二、关于损坏仪器设备、设施的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制订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赔偿办法:

  1.工作人员违章操作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与仪器责任人共同承担(如当事人是研究生的,由导师共同承担)

  3.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当事人和仪器责任人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维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300元以上,当事人只赔偿300元,余额由仪器责任人支付,最高赔偿金额为1万元。

  4.仪器设备、设施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仪器责任人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5.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仪器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实验室仪器设备在保证本室人员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实行校内校外两类收费标准,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7.各仪器室,必须加强管理,保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八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管理办法

一、放射性物品库管理规章制度

  1.   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其他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及标准。

  2.   学校放射性安全和防护工作由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处长和保卫处长担任,小组成员包括相关单位负责人。同时领导小组设专职人员进行放射安全防护日常管理。

  3.   建立放射源库,将放射源放置在保险柜内。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目前分别由储星铭与贾正元保管放射源库钥匙。

  4.   建立放射源台帐,保证账物相符。

  5.   执行放射源使用报批制度,使用源库的放射源必须事先申请,使用后及时归还。严格认真填写放射源领退登记表。

  6.   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放射源进行操作。

  7.   坚决杜绝单独一人进入放射源库。

  8.   发现放射源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保护事故现场。

二、放射源使用管理规定

  1.   工作人员需树立严格的科学作风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2. 放射源实施专人保管和专人负责制度,严格执行使用放射源领退登记制度,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回放射源源库,确保放射源使用的程序性科学性和安全性。

  3.   进入源室前须先打开通风机,通风10分钟后方可入内。

  4.   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认真作好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以备查验。

  5.   使用放射源时,应严格按放射源使用规程操作。对液态源进行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应特别小心,避免污染环境,避免造成事故。

  6.   定期在辐射控制范围内作辐射水平监测,检查放射源辐射防护状态是否良好。

  7.   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及时进行去污处理,保证尽可能减少放射性污染。

  8.   如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申报保卫部门解决。保卫处电话82322652

三、放射性物品操作规程

  1.   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及标准。

  2.   在开展放射性实验前,对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3.   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保证其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4.   严格执行放射源领取、使用、归还以及登记、检查制度。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认真作好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以备查验。

  5.   操作固体铯源时,应穿防护服、佩带个人剂量计。

  6.   使用液体镭源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通风10分钟后方可入内。操作人员必须戴口罩和手套。液体镭源实验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作业指导书,小心连接扩散器和仪器气体入口,并经过第二个人检查后方可进行脱气。由于扩散器是玻璃器皿,要小心操作,避免液体外泄,避免造成事故。

  7.   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四、放射源库岗位责任

  1.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源的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   认真执行放射源库的安全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定期检查工作制度。

  3.   严格执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登记制度,对每一枚放射源的领退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取出和放回必须清点,认真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放射源存入专用保险柜。保证放射源台帐相符,并定期进行检查。

  4.   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不得单独一人进入放射源库。对进入放射源库房的人员进行如实登记。

  5.   保证储存场所有有效的防火设施及防盗的安全防护措施。

  6.   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辐射防护监测和报警仪器能正常运转,防止由于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疏漏,造成安全隐患引发辐射事故。

  7. 保证储存、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

  8.   如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立即向学校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和院领导报告,并报告学校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学风建设条例

  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是实验室的立足之本。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特制定此条例。

  一、实验室成员(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治学严谨,爱岗敬业。

  二、实验室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凡以实验室名义发出的试验报告、数据和成果,必须有明确的审查程序和要求。

  三、导师必须以身作则,并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风建设及科学道德建设负责。

  四、对违反科学道德的实验室成员实验室将予以重罚;对情节严重的或给实验室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将从实验室除名。

  五、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八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和清洁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经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做好保密工作,是实验室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实验室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实验室保密内容(不限于此)包括实验记录、专有技术、技术资料、实验数据、科学研究课题的思路、技术路线等,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均不得向实验室以外的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更不得向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和提供。如因科研需要必须与有关单位交流思想、实验材料的必须向实验室报告,征得实验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实验室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是实验室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和保证,因此全体工作人员务必自觉维护和严格遵守实验室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其有关制度如下:

  1.实验室分工负责安全的主任(副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员的安全工作。

  2.分室主任或副主任须有一人分工负责本分室的安全工作。

  3.每个仪器责任人即为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室日常的安全工作: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采取各种防火、防水和防盗的安全措施。

  4.所有实验室成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人人重视做好安全防患工作。任何实验(含野外地质调查)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5.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6.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7.实验室预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各大型仪器室要指派专人负责与管理,其管理人员均应参加学校安全消防的培训。

  8.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仪器操作规程,污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9.如遇紧急情况: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总水阀;火灾,及时切断电源、火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盗窃,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校保卫处报警。

  10.下班或节假日,各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节假日需要加班的人员,必须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登记并明确加班期间的火、水、电等安全责任和做好安全记录。

  11.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八年一月一日

  

实验室环境卫生条例

  一、优雅的工作环境、整洁的实验大楼既是实验室的外在形象,又是实验室运行管理水平的内在体现,同时有利于实验室成员在此舒心地从事研究工作。

  二、实验室聘任数名勤工助学同学专门负责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并配备必要环卫工具。

  三、勤工助学同学应每天打扫实验室门厅、楼梯、走廊及洗手间的卫生,做到窗明几净、一尘不染;卫生洁具如有破损,须及时报修。

  四、环勤工助学同学应每周打扫实验室、会议室等卫生,为实验室成员提供一个明亮舒适的工作环境。

  五、如有参观、检查、外事等重要活动,勤工助学同学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完成保洁工作。

  六、每一位实验室成员必须尊重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实验室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吸烟、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果皮等杂物,违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将拒绝其进入实验室。

  七、严禁衣着不整、或穿拖鞋进入实验室大楼。

  八、闲杂人等不得在实验室大楼门厅逗留。

  九、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本实验室。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OO八年一月一日

 

关于资助研究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实施细则

    为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活动,及时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与研究前沿,提高研究人员学术水平与实验室科研水平,提升本实验室在本学科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实验室将对以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实验室研究人员进行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如下:

    一、资助对象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正在本实验室工作的流动研究人员与实验室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资助条件

    1、参加与本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有会议邀请函的正式学术会议。

    2、申请资助参加会议者必须有下列条件之一:会议论文摘要(第一作者)、张贴材料(第一作者)、会议发言或者是专题召集人。

    三、资助金额

    ()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与正在本实验室工作的流动研究人员

    1、国际会议

    1)会议论文摘要或者张贴材料:3000元人民币

    2)大会发言或者专题召集人:8000元人民币

    2、国内会议

    1)会议论文摘要或者张贴材料:1000元人民币

    2)大会发言或者专题召集人:2000元人民币

    () 实验室的研究生

    1、国际会议

    1)会议论文摘要或者张贴材料:5000元人民币

    2)大会发言或者专题召集人:10000元人民币

    2、国内会议

    1)会议论文摘要或者张贴材料:1000元人民币

    2)大会发言或者专题召集人:3000元人民币

    四、资助申请及批准程序

    1、申请资助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与会议通知、证明会议已经接收论文摘要、张贴材料或者邀请作为大会发言、专题召集人的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实验室办公室。

    2、实验室审核、批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资助金额,并通知被资助人。

    3、会议结束后凭发票、会议通知报销,具体要求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实验室。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OO六年六月一日

  

关于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基金的通知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基金设立研究人员发表国际SCI论文资助开放课题研究生创新基金研究生发表SCI论文版面费资助”4类资助项目。

  为做好申报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和考核指标

    A、研究人员发表国际SCI论文资助项目

    1)资助条件:

    * 实验室教师在本年度作为第一作者已发表(或网络在线刊出)国际SCI学术论文,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

    * 论文第一单位为本实验室。

    2)资助强度:

    影响因子大等于1.0的国际SCI期刊学术论文,资助每篇1.5~2元;

    影响因子小于1.0的国际SCI期刊学术论文,资助每篇1~1.5元。

    3)研究期限为一年

  B、开放课题项目

    1)申请条件:

    * 实验室年轻教师及博士后;

    * 优先资助未独立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科研项目及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的年轻教师。

    2)本年度拟资助2项,每项资助3万元。

    3)研究期限为两年

    4)考核指标:申请人在项目研究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并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发表一篇国际SCI论文,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

  C、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1)申请条件:

    * 实验室博士导师或硕士导师名下在读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已发表(或网络在线刊出)国际SCI学术论文,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论文第一单位为本实验室,每一篇论文即得一个申请指标,往年已资助过的论文本次不能再申请;

    * 申请人为我院在读博士生或硕士生,距离毕业离校时间至少1年;

    2)每年度拟资助5~10项,每项资助1~2万元。

    3)研究期限为两年

    4)考核指标:申请人在项目研究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并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发表一篇国际SCI论文,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

  D、研究生发表SCI论文版面费资助项目

    1)资助条件:

    * 实验室在读博士生或硕士生在本年度作为第一作者并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已发表(含已录用或网络在线刊出)SCI学术论文,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

    * 已获得本实验室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的博士生或硕士生不再受此项资助。

    2)资助强度:

    * 国际SCI期刊学术论文,资助每篇论文版面费0.5~0.8万元;

    * 国内SCI期刊学术论文,资助每篇论文版面费0.3~0.5万元。

  二、申请书(表)提交时间和方式

  1、申请书(表)受理时间

  各类申请书(表)受理时间为每年9~10月,过期不再受理;

  2、申请书(表)提交方式

  各类申请书纸质(签字盖章后)和相关材料交到教五131室郭良辉收,或投递到教五楼201院办门口郭良辉信箱,同时将各类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文件发到郭良辉电子信箱(guolh@cugb.edu.cn guo_lianghui@163.com

  3、实验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良辉

  联系电话:010-82322648

  E-mail: guolh@cugb.edu.cn guo_lianghui@163.com

  4、实验室中英文名称

  中文: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Geo-detec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 Ministry of Education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地下信息探测技术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O一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