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物理与信息技术学院学生党员纪律规范
2021-03-31 发布:[地球物理与信息技术学院]崔秋云

 为保证地信学院学生党员真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加强学生党支部战斗力,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地信学院学生党员纪律规范条例。

  第一条 学生党员应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党课培训、政治学习和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所属党支部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无故缺席党课、政治学习或组织活动一次者,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故缺席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二)经常无故缺席党课、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二条 专业知识学习是学生党员最重要的本职工作。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者,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做出检查。

  (四)本人学习态度不端正并带动其他同学不认真学习造成明显后果者,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三条 学生党员必须在学校、学院各项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因本人主观原因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六)完全失去先锋模范作用、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四条 学生党员应切实调整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

  (七)为谋求荣誉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做出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行为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赔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失,并限期改正。

  (八)情节严重或对自身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极差者,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五条 学生党员应主动在学习、日常生活和政治生活等方面关心、帮助其他同学。

  (九)对群众漠不关心者,支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批评和教育,要求本人做出检查,并限期改正。严重脱离群众、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党员应该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不得在公共场所做出违反各种校园文明规定的行为。

  (十)违反各级组织制订的文明守则或学校的各项纪律者,在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外,由支部讨论决定,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七条 学生党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纪律和文明守则,遵守学校制订的各项纪律和守则。党员不得泄露党的机密,不得私自在党组织以外透露党组织会议讨论的内容。

  (十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在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党组织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八条 党员有屡次违反上述规定,或同时违反上述数条规定,或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给予加重处分。

  (十二)发生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问题时,若党章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已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若无此类规定的,报送上级党组织酌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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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物理与信息技术学院学生党员纪律规范
2021-03-31     发布:[地球物理与信息技术学院]崔秋云    点击:91

 为保证地信学院学生党员真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加强学生党支部战斗力,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地信学院学生党员纪律规范条例。

  第一条 学生党员应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党课培训、政治学习和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所属党支部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无故缺席党课、政治学习或组织活动一次者,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故缺席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二)经常无故缺席党课、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二条 专业知识学习是学生党员最重要的本职工作。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者,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做出检查。

  (四)本人学习态度不端正并带动其他同学不认真学习造成明显后果者,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三条 学生党员必须在学校、学院各项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因本人主观原因而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六)完全失去先锋模范作用、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四条 学生党员应切实调整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

  (七)为谋求荣誉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做出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行为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赔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失,并限期改正。

  (八)情节严重或对自身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极差者,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五条 学生党员应主动在学习、日常生活和政治生活等方面关心、帮助其他同学。

  (九)对群众漠不关心者,支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批评和教育,要求本人做出检查,并限期改正。严重脱离群众、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党员应该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不得在公共场所做出违反各种校园文明规定的行为。

  (十)违反各级组织制订的文明守则或学校的各项纪律者,在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外,由支部讨论决定,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送上级党组织进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内警告处分等处理

  第七条 学生党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纪律和文明守则,遵守学校制订的各项纪律和守则。党员不得泄露党的机密,不得私自在党组织以外透露党组织会议讨论的内容。

  (十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在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党组织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八条 党员有屡次违反上述规定,或同时违反上述数条规定,或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给予加重处分。

  (十二)发生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问题时,若党章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已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若无此类规定的,报送上级党组织酌情进行处理。